跨境真相!原来卖家只需一封拒收邮件,就能解决TRO?节省几万美金
过去几年,TRO几乎成了跨境卖家绕不开的噩梦。账号冻结、资金被封、还没搞清楚发生了什么,店铺已经被一纸禁令按下暂停键。很多卖家甚至连法院文件都没正式见过,只是在邮箱里翻到一封英文邮件,事情就已经发生了。
最近,一起来自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终审判决,再次把邮件送达是否有效这个老问题推到了台前。也解开了一个TRO服务的真相,一封邮件收你几千美金,甚至上万美金!
这起案件的原告,是拥有BabyShark商标的韩国公司SmartStudy;被告,则是两家中国跨境电商企业。案件本身并不陌生,典型的商标侵权指控、典型的跨境卖家、典型的TRO申请路径。但真正引发行业关注的,并不是侵权本身,而是送达方式是否合法。
一封邮件,能不能决定一场官司的生死?
案件最关键的争议点只有一个:SmartStudy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诉讼材料,这种方式,是否符合《海牙送达公约》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?
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,美国多地法院都默许过这种操作。原告往往通过平台后台、亚马逊或PayPal获取卖家的邮箱,然后直接发送起诉状、TRO和禁令文件。卖家不回应,法院便认为已送达,进而继续推进程序。
这也是很多卖家产生错觉的原因
我没签收文件,法院凭什么管我?
而这一次,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给出了相当明确的态度。
法院的核心判断:不是方不方便,而是允不允许
判决中,法院没有从效率或现实困难出发,而是回到了最原始的法律问题,国际条约怎么规定,就必须怎么来。
《海牙送达公约》第10条,确实提到邮寄途径可以作为送达方式之一,但前提非常清楚:被送达国未提出反对。而中国,早已就第10条作出保留声明,明确反对该条款所列的送达方式。
也正因为这一点,法院明确指出:
即便在技术层面,电子邮件再高效、再常见,只要公约没有明确允许,对中国被告而言,就不能作为合法送达方式。换句话说,这不是能不能送到的问题,而是有没有资格送的问题。
规则4(f)也救不了邮件送达,原告在上诉中试图援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(f)(3),认为在特殊情况下,法院可以批准其他送达方式。但法院同样给出了否定回答。
原因并不复杂:规则4(f)的前提,是不违反国际协议。当《海牙送达公约》已经排除了电子邮件这种方式时,4(f)(3)本身就不能成为绕开公约的工具。
即便原告强调案件紧急,法院也并未采纳。判决中明确指出:送达流程复杂、耗时,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紧急例外。
这对跨境卖家意味着什么?
这起判决,很容易被简化成一句话传播,拒收邮件就没事了。
但如果真这么理解,风险反而更大。因为很多TRO都是国内专业的团队在搞,也不尽然都是老外,这次法院强调的,并不是拒不回应就安全,而是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与国际条约。在这起案件中,之所以两名被告成功主张法院缺乏管辖权,前提是:送达方式本身被认定为无效。
而在同一案件中,其他49名被告由于未出庭、未提出异议,仍然被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,并被判赔偿245万美元。
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一点:程序问题,是权利;但权利是否被使用,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张。
简单的说就是电子邮件送达不再是默认合法的送达方,过去很多原告律师依赖邮件送达,以为只要对方不回应就构成法律上的送达。现在明确不是:如果邮件送达不符合公约规定,法院程序可能无
对于某些符合这个的卖家的TRO只需要拒收就可以解决了,一封邮件可能帮你剩下几万的服务商费用!
本文为作者基于公开资料汇总、分析与个人观点,仅供参考,不构成购买、投资或法律意见。
对内容有疑义或需索引原始来源,请私信联系;转载请注明作者与来源